2016年5月5日21時53分許,在我區惠福東路455號108房(惠東巧美面家)裝修施工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導致一名裝修工人被倒塌的墻體砸傷下肢,被送到廣東省中醫院搶救,5月10日12時59分許,受傷工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領導十分重視,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市政府《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穗府辦〔2013〕5號)的規定,成立由區政府辦、區監察局、區人社局、區建設水務局、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北京街道辦事處,并邀請區檢察院參加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取證,現已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提出了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形成調查報告。
一、企業基本情況
(一)建設方(施工方):
廣州市越秀區惠東巧美面家(個體工商戶,下稱“巧美面家”),注冊日期為2007年06月04日,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104600579710,經營者為羅X灝(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5012140534XX),經營餐飲業。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
巧美面家于2007年注冊后開始經營餐飲,2016年4月,巧美面家擬改造重新裝修店鋪,該裝修工程屬于室內裝修,裝修內容主要包括打地面、拆墻、拆舊招牌、新造招牌、鋪地面、貼墻身瓷片、樓梯、安裝玻璃、天花、水電、砌墻。施工面積93平方米,總共金額為14.6萬元,經營者羅X灝將該裝修項目交由相識多年的區X恒來負責,施工工期是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2日。
二、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三、事故性質:生產安全事故
四、事故級別: 一般事故
五、傷亡人員基本信息:
寧X文(死者),男,漢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241965062959XX,住址:湖南省隆回縣西洋江鎮永寧村。
六、本次事故損失工作總數:6000工作日
七、本次事故經濟損失:約50萬元
八、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一)事故發生地點:廣州市越秀區惠福東路455-481號108房惠東巧美面家一樓內。
(二)現場勘查情況
1、巧美面家是一間長為7.7米,寬為5.6米,總高度約6米的鋪位,約93平方米;
2、巧美面家內部設2層,其中一層用作煮面的工坊、用餐場所及收銀臺,二層一部分用作食品加工的廚房,部分用作客人用餐場所;
3、巧美面家的門口內側設置收銀臺,一樓最內側設置一樓梯,連接一層與二層;梯旁的端頭設置有1臺小型吊籠(菜梯,不能載人);
4、事故中由東向西倒下的墻體為巧美面家店鋪與隔壁華輝拉腸的隔熱墻(長約2.2m,高約1.8m,厚約0.1m);
九、事故經過及搶救、善后情況
(一)事故詳細經過
2016年4月,巧美面家的個體經營者羅X灝需要對惠福東路455號的店鋪進行裝修,便將此項目口頭交由相識多年的區X恒來負責,施工工期是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2日。
2016年4月21日,區X恒拿著廣東廣美建筑裝飾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等復印件材料作為施工單位去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辦公室對巧美面家進行裝修工程材料進出備案登記(備案編號為:2016449和20160185,廣東廣美建筑裝飾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期間承接了廣州天河正佳廣場內的一個店鋪的裝修項目,該項目的管理人員李X新是區X恒的朋友,當時區X恒也在該裝修項目中做木工,李X新經常會將一些材料、工具放在區X恒那里,這些材料就包括廣東廣美建筑裝飾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等復印件,在辦理備案的過程中,區X恒未經廣美建筑裝飾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權或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以廣美建筑裝飾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備案登記,此備案登記非北京街道辦事處小額工程裝修備案)。
此次裝修工程項目由區X恒負責,區X恒以4500元的價格交由劉X林來做好拆墻以及清理垃圾的裝修前的工作,劉X林把該工作交給了黃X華,黃X華于5月4日安排了寧X文、劉X高等四人到巧美面家進行拆墻等工作,此次要拆除的墻體為在巧美面家店內與隔壁華輝拉腸的公共墻的隔熱墻,因華輝拉腸的廚房正好在靠在公共墻,產生了熱量,影響了巧美面家,巧美面家便在自己的店內增加了一堵隔熱墻,并非承重墻,現華輝拉腸店的廚房升級改造后已不影響巧美面家,此次巧美面家為擴大店面面積,因此將其拆除。
5月4日晚上21時許,寧X文、劉X高等四人開始拆除巧美面家與華輝拉腸的公共墻的隔熱墻(巧美面家店內),5月4日的拆墻工作還沒有完成,5月5日晚上21時許,寧X文等人在沒有佩戴安全帽、穿安全鞋等勞保用品的前提下進行拆墻等工作,尹X宏在已經拆掉的隔熱墻體邊上敲打零碎沒有拆掉的磚頭,寧X文為了方便,直接用風炮機由墻底開始打起,不到一會兒工夫,隔熱墻體突然由東向西倒塌,寧X文來不及躲避,倒塌的墻體壓到他的下肢。事發時尹X宏已經在拆好的墻體的另一邊,沒有被倒塌的墻體砸到,此時正在二樓安裝臨時電的區X恒聽到一樓有很大的動靜,便下去一樓,看到寧X文已經躺在地面,腳上和手肘有損傷,其他地方沒有明顯傷痕,神志清醒,但不能說話。于是他們就撥打120,隨后120救護車把寧X文送到廣東省中醫院搶救;5月10日,傷者寧X文經廣東省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廣東省中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非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
(二)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越秀區安監局、北京街派出所、北京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接到報告后馬上趕赴現場,進行現場查勘,對相關見證人、作業人員、相關單位負責人員進行了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并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并責成巧美面家等相關單位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三)善后工作
巧美面家投資人羅X灝和項目的具體負責人區X恒對善后工作積極主動處理,于5月12日與死者家屬等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已將賠償金交到家屬方。
十、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的有關規定,對本次事故分析如下:
(一)事故分析
1.受傷部位:指;下肢
2.受傷性質:倒塌壓埋傷
3.起因物:建筑物及構筑物
4.致害物:工作面(人站立面)
5.傷害方式:坍塌
6.不安全行為: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其他
7.不安全狀態: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寧X文(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未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拆除隔熱墻體時違反操作規程,沒有按照操作工序從上到下拆除,而是用風炮機從墻腳開始打鉆,從而導致墻體上面部分失去支撐而倒塌,倒塌的隔熱墻砸中寧X文下肢,導致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
2.間接原因
(1)巧美面家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未能給臨時雇傭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2)巧美面家未對寧X文等臨時雇傭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向施工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未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作業。
(3)巧美面家未督促臨時雇傭的施工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在施工現場進行拆除墻體時,未能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操作。
(4)巧美面家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在作業現場未能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人員進行危險作業。
3.主要原因
寧X文(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未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拆除隔熱墻體時違反操作規程;巧美面家對施工作業現場監管不到位,在現場施工場所未能及時制止違規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
(三)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性質認定:本次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針對本次事故,責成巧美面家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一)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巧美面家應對臨時雇傭的施工人員進行“舉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提高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二)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使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三)應對施工現場加強管理,及時發現并糾正施工作業人員的違規作業行為,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四)應對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做好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并做有記錄。
(五)應聘請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建設工程項目。
十二、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本次事故釀成了血的教訓,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在事故單位和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為了懲戒事故責任者,警示他人,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本次事故相關的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寧X文(死者)安全意識淡薄,未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拆除隔熱墻體時違反操作規程,沒有按照操作工序從上到下拆除,而是用風炮機從墻腳開始打鉆,從而導致墻體上面部分失去支撐而倒踏,倒踏的隔熱墻砸中寧順文下肢,導致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其已經死亡,不予追究。
(二)巧美面家的投資人羅X灝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能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施工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在現場施工場所未能及時制止違規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巧美面家積極、主動、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同時積極主動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77號令)第十九條:“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區安監局對羅X灝(巧美面家)處以2.2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