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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越秀區“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評論: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30日

2020年6月20日13時21分許,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廣州市越秀區新河浦路東湖路東24米處發生一起承擔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 號)的有關規定,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進行了前期調查處理,初步認定本事故屬于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造成1人死亡且對事故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事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存在“經營性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越秀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區商務(區交通運輸)局、區總工會、大東街道辦事處和番禺區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的越秀區人民政府“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

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檢驗鑒定、人員問詢,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

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

議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6月20日12時30分許,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

限公司駕駛員唐慶雄接到運送5立方米混凝土到越秀區海印橋附近某私人工地的指令后,駕駛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前往廣州市荔灣區東沙街南漖大王滘口自編1號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裝載區進行裝載,裝載過程無監控錄像(該公司監控系統正在升級改造,所有監控只能實時觀看,無法記錄存檔),裝載完畢后,該車輛在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門口稱重點準備稱重時,因當時地磅在維修不能過磅,該車未進行稱重就被放行出場。

2020年6月20日13時21分許,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

限公司駕駛員唐慶雄駕駛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廣州市越秀區東湖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新河浦路越秀東湖路東24米時,遇蔡麗婉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在東湖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碰撞蔡麗婉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后碾壓蔡麗婉,造成蔡麗婉當場死亡。

(二)事故應急處置

1.2020年6月20日13時23分,110 指揮中心接警,稱發生攪拌車撞自行車交通事故,現場1名傷者已死亡。

2.13時29分,廣州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民警到達現場,13時44分,120救護車到達現場確認電動車駕駛人死亡,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程序跟進處理。

(證據材料:《交通警情單》復印件)

(三)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死者情況:蔡麗婉,女,55歲,漢族,戶籍地址:廣州市白云區。經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蔡麗婉符合顱腦損傷合并胸腹部臟器損傷死亡。

(證據材料:身份證、《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穗公交(司)鑒(法?。┳帧?020〕132號復印件)

(四)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立即開展善后處理工作:一是

成立事故調查組,深入涉事單位開展深度調查;二是組織事故處理,進行事故現場勘察,委托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對涉事車輛進行技術鑒定;三是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并積極協助肇事司機與家屬商討善后賠償問題。事發后,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為死者蔡麗婉賠付喪葬費用伍萬肆仟元給家屬。死者家屬不愿意與肇事司機唐慶雄及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協商經濟賠償事宜,因此未達成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議,也未簽署交通事故諒解書,死者家屬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證據材料:《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復印件)

二、交通事故調查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31日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程偉

住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105國道大石段715號633

經營范圍:通用機械設備銷售、機械設備租賃、倉儲代理服務、裝卸搬運等,許可經營項目為普通貨物運輸(搬家運輸服務)、貨物專用運輸(罐式)。

該公司為該起事故中肇事車輛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輛所有人。

(證據材料:《營業執照》、《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2.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業名稱: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05 月16 日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楊少民

住所:廣州市荔灣區東沙街南漖大王滘口自編1號

經營范圍:水泥制品制造、水泥混凝土裝飾制品制造、建材、裝飾材料批發。

該公司為肇事車輛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貨物源頭單位,該公司與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有混凝土攪拌車代運合同,事發時在該公司營運。

(證據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混凝土攪拌車代運合同》復印件)

(二)事故車輛情況

1.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

基本情況: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機動車所有人: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105國道大石段715號633 。登記車主: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實際車主及單位: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2018年07月13日,使用性質:貨運,車型:星馬牌AH5311GJB2L5,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07月31日,投保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羊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1087505072019007694,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3日,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號:1087505282019009266,有效期至2021年07月17日。有日常保養檢修制度,已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無車輛相關營運證件、標牌,近三年有16宗交通違法記錄,無事故記錄。

(證據材料:《營業執照》、《混凝土攪拌車代運合同》《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復印件,全國車輛違章查詢平臺http://www.weizhang8.cn查詢)

2.無號牌電動二輪車

無號牌(電機號160474)希洛普牌電動二輪車,經檢驗,該車為機動車。實際使用人為:蔡麗婉。

(證據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屬性檢驗報告 慶豐:車技檢〔2020〕第2007002-1號復印件)

(三)車輛載重檢查

2020年6月20日,廣州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民警對肇事車輛進行載重過磅檢查,該車稱重時連帶貨物總重為43860kg,行駛證核準該車總質量為31000kg,核定載質量為12305kg,超出其核定載質量12860kg,超載率為104.5%。

(證據材料:全電子汽車衡(稱量單:NO.000000),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貨車載重檢驗報告 慶豐:車技檢〔2020〕第2007001-4號復印件)

(四)事故車輛痕跡檢驗情況

車輛情況
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1)車輛外部輪廓:1080cm×255cm×400cm;(2)車頭護桿距地高70cm-83cm,由左至右50cm-78cm處有13cm×28cm的碰擦痕跡;(3)左車輪輪胎上有34cm×3cm的碰擦痕跡;(4)左雙排輪胎上均附有死者人體組織;(5)左后輪擋泥板上附有死者人體組織。
無號牌電動二輪車(1)車輛外部輪廓:110cm×55cm×92cm;(2)前輪胎有13cm×5cm的碰擦痕跡;(3)前輪擋泥板上有5cm×4cm的擦地痕跡;(4)車身右側有5cm×2cm的擦地痕跡;(5)后輪擋泥板碰撞后破裂;(6)車支架碰撞后破裂;(7)車座椅碰撞后向左扭曲變形。

(證據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筆錄 第440104120200000028-1號、第440104120200000028-2號復印件)

(五)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情況

車輛制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統轉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統燈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統運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質量行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度車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性
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合格合格合格超載率為104.5%27.10km/h--
無號牌電動二輪車合格合格----16.48km/h機動車

(證據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慶豐:車技檢〔2020〕第2007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慶豐:車技檢〔2020〕第2007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檢驗報告 慶豐:車技檢〔2020〕第2007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屬性檢驗報告 慶豐:車技檢〔2020〕第2007002-1號復印件)

(六)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唐慶雄,男,漢族,出生日期:1990年05月29日,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蓮塘鎮東流村五組,身份證號碼:431021********8517,持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駕駛粵ADM41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無傷害,聯系電話:158****6756。經常居住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沙洛下村269號二樓202房,工作單位: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經查唐慶雄近三年有28宗歷史交通違法,無事故記錄,特種車輛駕駛資質或者從業資質: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證號:431021********8517,初次領證日期:2020年07月03日)。

2.蔡麗婉,女,55歲,漢族,事發時未依法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已當場死亡。

(證據材料:駕駛人身份證、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復印件)

(七)駕駛人員測試、鑒定情況

1.酒精檢測情況:

經辦民警對唐慶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檢測結果為0毫克/100毫升。

2.吸毒檢測情況:

經對唐慶雄進行毒品快速檢測試劑盒(尿液)檢測,結果顯示:嗎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氫大麻酚酸、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可卡因均呈陰性。

(證據材料:酒精檢測單、現場檢測報告書 穗公(交)檢字第0132009561號復印件)

(八)事故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廣州新河浦路越秀區東湖路東24米,該路口為多枝分叉路口,南北方向為東湖路,東西方向被河涌分隔為合群一馬路和新河浦路(由南往北計),路口南側有一條右轉車道和三條直行車道(由東往西計)。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線控制,瀝青路面完好,路面干燥,白天視線良好。

道路業主及養護單位:市政公司。

道路設計安全隱患:暫無發現。

日常養護、管理情況:定期清掃。

存在隱患及整改情況:暫無發現,不屬于事故隱患路段。

歷史事故情況:近二年,東湖路新河浦路路口發生一宗交通事故。

(九)事故過錯方及責任認定情況

經廣州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調查確認事故過錯方及承擔責任情況:

1.唐慶雄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1]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2]的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蔡麗婉駕駛機動車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3]的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4]的規定,唐慶雄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蔡麗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三、事故延伸調查情況

事故調查組對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和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開展延伸調查。經過詢問調查、查閱涉事企業安全管理臺賬、事故車輛技術檔案、肇事駕駛員個人檔案、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等相關資料,情況如下:

(一)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1.履職情況

(1)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俊嶺有參加2014年、2016年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并取得合格證;建立有部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該公司有安排公司無相關維修資質員工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有簡單的維護保養記錄。

(2)該公司與肇事司機唐慶雄簽訂有勞動合同,該公司提供安全教育培訓資料是近一年來在東沙站每月一次的培訓簽到記錄,記錄上的學習內容只有標題,簽到記錄顯示有唐慶雄簽名。

(3)該公司與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有混凝土攪拌車代運合同、外部承運車輛安全管理協議和車輛安全責任協議書。

2.存在問題

(1)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履職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企業、事故車輛及駕駛員均在未取得相應許可資質便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該公司未按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事故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未按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事故車輛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唐慶雄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件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2)公司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該公司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而是由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俊嶺既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又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缺少防止車輛超載、防范司機違章等管理措施,導致事故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超載運輸和多次違章;經廣州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核查,該公司名下營運車輛近兩年共發生交通違法289宗,發生兩宗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分別是2018年6月27日08時04分許在廣州市海珠區赤沙茅園崗大街榮陽里大街路口的致一人死亡的事故,該事故公司司機魏增光負全責;2019年01有03日01時25分許在廣州環城高速北側42公理700米的車損事故,該事故公司司機謝世橋無責。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已過期(有效期為2016年08月18日至2019年08月18日),該公司未對肇事司機開展嚴格的三級教育培訓,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落實不到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于形式。

(二)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

1.履職情況

(1)該公司與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有混凝土攪拌車代運合同、外部承運車輛安全管理協議和車輛安全責任協議書。

(2)該公司有相關的資質證書,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資料。

(3)該公司有按規定落實對站(場)安全監管技防、人防措施。

2.存在問題

(1)未按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參與運營的車輛及車輛駕駛員資質和資格審核把關不嚴,在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參與運營的車輛沒有道路運輸牌證和個別駕駛員沒有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仍然允許車輛及駕駛員參與運營。

(2)未按規定落實現場管理責任,在地磅維修停用情況下仍然安排車輛載貨運營,在沒有稱重的情況下讓車輛載貨出場。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車輛貨物源頭單位違規為證照不全的事故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3)該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執行不到位,流于形式。公司裝載區人員和地磅管理人員疏于職守,裝載區人員存在操作失誤情況,地磅管理人員沒有做好出場臺賬登記和把關稱重出場的規定,6月20日當天肇事車輛有兩次出場記錄,但公司出場記錄臺賬均未登記反映。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唐慶雄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蔡麗婉駕駛機動車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履職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企業、事故車輛及駕駛員均在未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該公司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

2.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未按規定落實現場管理責任,在地磅維修停用情況下仍然安排車輛載貨運營,在沒有稱重的情況下讓車輛載貨出場;該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執行不到位,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1人)

1.唐慶雄,肇事車輛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且于當天對犯罪嫌疑人唐慶雄進行刑事拘留,建議由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繼續按照司法程序處理。

2.蔡麗婉駕駛機動車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2個)

1.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該公司名下的事故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未按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該公司員工事故駕駛員唐慶雄在事故發生時未有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粵ADM41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超載運輸;該公司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該公司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落實不到位,未對肇事司機開展嚴格的三級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建立駕駛員的安全考核臺賬。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5]項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2.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事故車輛貨物源頭單位廣州市東沙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未按規定落實現場管理責任等違法問題,建議由區安委辦函告荔灣區安委辦轉相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回復區安委辦。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1人)

李俊嶺,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四)、(七)項[6]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7]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應認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健全并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環節;進一步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和事故警示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進一步加強運營車輛的管理,完善運營車輛技術檔案。

(二)廣州軒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注冊地番禺區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依法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進行查處,防止事故的發生。

(三)由區預聯辦牽頭,統籌做好全區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一是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檢查,適時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理;二是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加強對道路行車安全、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社會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司機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意識。

(四)由區交通運輸局牽頭,一是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從嚴查處,繼續加強推進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和“黑名單”制度;二是加強對道路交通設施狀況的巡查,及時發現道路交通設施不全狀況并做好完善、養護工作。

(五)廣州市交警支隊越秀大隊依職責加強對轄區路面的巡邏工作,加大對超載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貨運車企業安全教育。加強事故警示教育,安排民警對轄區客貨運企業開展宣傳教育,通報事故情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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