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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n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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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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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紹興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王乙丹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 二、刑法簡介 三、安全生產法 四、?;钒踩芾矸ㄒ?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 法 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憲 法 行政法規 法 律 技術標準 部門規章 地方法規 地方規章 國 家 標 準 地 方 標 準 行 業 標 準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層級 一、憲法 第42條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 二、法律和國際公約 法律包括:綜合性安全生產法律、專門性安全生產法律、 相關安全生產法律 三、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頒布 四、地方性法規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 五、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國務院部、委等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并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 六、標準 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又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 一、綜合類法律法規制度 二、礦山類法律法規制度 三、危險物品類法律法規制度 四、建筑類法律法規制度 五、交通運輸類法律法規制度 六、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類法律法規制度 七、其他類法律法規規定 1.它是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1、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 我國安全生產水平較低的突出表現 1.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 2.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范。 3.綜合性安全生產立法滯后。 4.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沒有依法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長效機制。 5.缺乏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 6.安全生產形勢嚴峻。 安全生產形勢嚴竣 一是事故的總量仍然較大。 2007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故506376起,死亡人數101480人。同比分別下降19.3%和10.1%。 ?。ㄍ瑯赢a10億噸煤,我國煤礦死亡6千多人,美國是30多人,是美國的近200倍,同比印度是它的近20倍。百萬噸鋼死亡人數是美國的20倍,年死亡率約為美國的10倍。)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危 化 品 泄 漏 事 故 2007年3月8日凌晨,浙江金麗溫高速公路武義段發生一起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造成該路段封閉近十個小時。事故原因是一輛溫州牌照的槽罐車運送有危險的二甲基甲酰胺從江山運至溫州,途徑該地段時因左前輪意外爆胎,致槽罐車從溫州方向的車道沖過中央分隔帶,車頭側翻在金華方向的車道上,事故造成槽罐車破裂,約十噸左右物料泄露,并造成三名人員受傷。這種化學品遇明火、高溫有燃燒爆炸的危險,易揮發。能與濃硫酸、發煙硝酸劇烈反應甚至發生強烈爆炸??山浐粑?、皮膚及消化道吸收,對眼、皮膚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二是重特大事故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2007年全國重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發生86起。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0.4%和3.5%。 三是還有大量事故隱患尚未得到整改。 如:火災、中毒、泄漏等。 二、刑 法 簡 介 第一節 《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規定 一、刑事犯罪 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事處罰的都是犯罪。 犯罪特征:一是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二是實施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三是實施具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四是實施行為具有應受處罰性。 刑罰:指審判機關依刑法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 制處分。 犯罪構成:一是犯罪客體;二是犯罪主體;三是犯罪客觀要件;四是犯罪主觀要件。 刑事責任:指依刑事法律規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安全生產犯罪 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處以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的犯罪——《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通常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不服管理違章作業;二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不服管理違章作業行為的主體是工人。工人不服從單位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管理或不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以及不服從單位管理人員出于安全生產目的的安排、指揮,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本罪。 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主體是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指揮的管理人員,如車間主任、段長、礦長等。管理人員強行命令、指揮工人進行違章冒險作業,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本罪。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犯罪及刑事處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 (三)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的犯罪——《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三、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犯罪——《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 (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犯罪——《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 (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及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犯罪——《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訴 康兆永、王剛危險物品肇事案 被告人康兆永、王剛駕駛安裝報廢輪胎的拖掛罐體車,超限超載運輸40.44噸液氯,途中因輪胎爆裂導致交通肇事,使液氯大量泄漏。事故發生后,二人既不救助對方車輛的遇險人員,也不在現場設置任何警示標志,而是跑到現場附近的麥田里,王剛打電話報警,報警時未說明危害情況。爾后二人在麥田里觀望約3小時后逃離,次日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此次事故,造成485人中毒,其中29人死亡,一萬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轉移,近 9000頭(只)家畜、家禽死亡,2萬余畝農作物絕收或受損,大量樹木、魚塘和村民的食用糧、家用電器受污染、腐蝕,各類經濟損失約2000余萬元。 康兆永、王剛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康兆永、王剛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 2月21日判決: 被告人康兆永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王剛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原山東省濟寧市遠達石化有限公司總經理馬建國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原山東省濟寧科迪化學危險貨物運輸中心安全科科長郜忠偉、副經理榮宗太,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三年零六個月和三年徒刑。 原山東臨沂沂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朱平書、經營二部經理劉超,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三年零六個月。 其他罪名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 隱瞞事故責任罪(刑法第139條第二款) 重大飛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 罪(刑法第132條)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三、安 全 生 產 法 安全生產法的總體分析 七章97條——15、28、9、15、9、19、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檢查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65條,占2/3; 涉及主要負責人的8條; 核 心 內 容 一、三大目標 《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如下三大基本目標: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 煙臺11.24特大海難事故 山東煙大輪船輪渡有限公司“大舜”號滾裝船,“99年11月24日下午去大連,因海上風浪太大,途中返航。16時30分發現二層甲板有煙霧,請求救援。因風大浪高,動力喪失,在牟平姜格莊附近海域擱淺傾斜。 煙臺救撈局、煙大公司、煙臺港務局輪泊公司相繼派船救助。但因風大浪高,無法靠近。船上共有旅客船員312人(應為302人),死亡282人。 打 撈 沉 船(一) 圖為在打撈船“龍港拖”十七號上,潛水員對尸體進行整理包裝。 打 撈 沉 船(二) 解放軍北海艦隊防救撈大隊潛水員,十一月三十日穿上七十多公斤的潛水服下水打撈遇難者尸體。 因為要潛水進入沉船船倉打撈,線長管多,潛水員體力消耗極大。圖為一日打撈工作在繼續進行。 遇難者家屬 煙臺海難遇難者家屬拜祭亡靈 畢崇慧二十七日在煙臺海難現場附近的海灘抽泣地說,“大舜”號發生火情后,他一直用手機與困在船上的妻子吳欽華通話,與三歲的孩子一直聽到二十九歲的妻子絕望地魂歸大海。 “大舜號”船員都興浩的父親都本華、姐姐都興秀一日上午在煙臺地方港的碼頭上為死者燒紙祭魂。 煙臺公開宣判'11.24"特大海難事故直接責任人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9時, 對“11.24”特大海難事故的4名直接責任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玩忽職守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保梗梗鼓辏保痹拢玻慈?,山東航運集團有限公司控股企業——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客滾船“大舜”輪,從煙臺駛往大連途中在煙臺附近海域傾覆,282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約9000萬元。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高峰、副總經理于傳龍等4名責任人員已于去年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于傳龍有期徒刑5年,判處被告人、山東省煙大輪渡股份有限公司海監室監督員范世會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原煙臺海上監督局監督科副科長都基軍有期徒刑5年。 二、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 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運行機制,包括如下五個方:政府監管與指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理等措施);員工權益與自律(8項權益和3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 三、兩結合監管體制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鐵路等)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四、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五、四個責任對象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具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六、三套對策體系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首先是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 第二是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三是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七、安監部門三大職權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有以下三項職權: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第二是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作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職權。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須在15天日內作出決定。 八、企業負責人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九、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制度 權利: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⑥依法向本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基本義務 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的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十一、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是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 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十三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危 化 品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钒踩芾矸ㄒ? 一、主要?;钒踩芾矸ㄒ?、規章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344號令)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184號令)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466號令) 4)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 455號令) 5)《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06年7月26日)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第8號令2006年8月10日) 二、主要?;钒踩芾矸ㄒ幍膬热?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于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共有7章74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總則 1.制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應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3.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登記的有關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1.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一)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須具備的5項條件是: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 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交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二)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2.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要求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3.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4.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作業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三、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 1.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3.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法律責任 5.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的生產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 溫家寶在會議上指出: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必須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條例》的出臺是我們貫徹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的一個重大舉措。 摘自李毅中“學習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座談會上的講話” 2005.12.23國務院新聞發布會 通報6個礦難事故,共死亡528人 責任追究222人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玩忽職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96人。 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政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77人。其中省部級2人;地廳級18人;縣處級41人。 ①2004年11月28日,陜西銅川陳家山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66人(管理混亂,規章制度形同虛設) ②2005年3月19日山西朔州細水煤礦瓦斯爆炸,死亡72人 ③2005年5月19日,河北承德暖兒河礦業公司煤礦瓦斯爆炸,死亡50人(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違法生產) ④2005年7月2日,山西忻州寧武縣賈家堡煤礦瓦斯爆炸,死亡36人(腐敗,官商勾結,蓄意瞞報事故) ⑤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龍煤礦瓦斯爆炸,死亡83人(超能力、超強度,設計3萬噸,實際18萬噸) ⑥2005年8月7日,廣東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透水,死亡121人(證照不全,違法生產,私挖濫采。官員受賄) 李毅中介紹11起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結果。 這11起事故通過調查認定,都是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共造成535人死亡,1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4.15億元。 2006年12月21日,國務院舉行新聞發布會 1、黑龍江七臺河東風煤礦“11.27”死亡171人的煤塵爆炸事故; 2、中石油吉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特大爆炸事故死亡8人,直接損失6908萬元; 3、2005年4月24日吉林蛟河騰達煤礦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0人; 4、2005年10月3日河南鶴壁煤業集團二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4人; 5、2005年11月6日河北邢臺尚汪莊石膏礦區特別重大坍塌事故,死亡33人,失蹤4人; 6、2005年12月2日河南新安縣寺溝煤礦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5人,失蹤7人; 7、2005年12月15日吉林遼源中心醫院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7人; 8、2005年12月22日中鐵工集團一局四公司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4人; 9、2006年5月18日,山西左云縣新井煤礦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死亡56人; 10、2006年6月28日遼寧阜新礦業集團五龍煤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11、2004年11月21日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特別重大空難事故,死亡55人。 根據有關法律和黨紀政紀,共處理283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66人,其中給予行政撤職處分的有45人。 一是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有117人。 二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企業管理人員89人。 三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55人。 四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地方政府負責人22人。 其中還有1 名省部級領導干部。 2007年5月10日,國務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結案的5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這5起事故共造成24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513.7萬元。通過調查認定,都是重大責任事故。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實業有限公司(原劉官屯煤礦)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死亡108人; 2006年4月29日,陜西省延安市子長縣瓦窯堡鎮煤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2006年10月1日,重慶市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 2006年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團軒崗煤電公司焦家寨煤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 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 這5起特別重大事故中,共處理133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51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82人(包括給予行政撤職處分27人)。有地(廳)級干部6人,縣(處)級干部42人,科級以下34人。 一是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有51人; 二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企業管理人員26人; 三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37人; 四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地方政府負責人19人。 陳昌智副部長 吉林石化“11.13”雙苯爆炸事故死亡8人,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 , 并造成松花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 國務院作出事故結案批復,給予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段文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于力、吉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申東明等9名企業責任人員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同意給予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王立英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吳揚行政警告處分。 國家環??偩志珠L解振華引咎辭職。 重 典 治 亂 2007年3月18日,山西晉城苗匠煤礦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是一次瞞報嚴重事故、礦主逃匿的案例。 4月28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22名被告的審判結果。其中煤礦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王建軍犯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事故罪等,最后是數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100萬元。礦長、主管副礦長判有期徒刑20年,罰款50、100萬元。 (二)《條例》解讀 《條例》的四個方面: 事故等級;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基本原則;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基本程序; 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具體內容。 《條例》的五個特點: 1、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條例第5、15、19、32條) 第5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15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19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第32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2、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領會:事故原因要一清二楚,追究責任要有切膚之痛,事故教育要刻骨銘心,整改措施要對針下藥。(條例第25、30、32、33條) 3、《條例》重在程序、明確責任。 領會:《條例》是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操作規程”。同時,又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所負的責任。 (條例事故報告中第9~17條、事故調查中第19~27、29、30、31條、事故處理中第32條共21條) 4、《條例》實現了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 領會:第45條 特別重大事故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民航、鐵路、交通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銜接。 5、《條例》加大了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的力度,體現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亂。 領會:事故責任者必須追究;經濟處罰必須加重;行政處分必須到位。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違法主體,采取針對性的懲罰手段: 發生事故的企業和人個處以經濟重罰; 吊銷許可資質和個人從業資質; 停產、關閉和取締。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框 架 本《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共8條) 第二章 事故報告(共10條) 第三章 事故調查(共13條) 第四章 事故處理(共3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共9條) 第六章 附則(共3條) 第一章 總 則 總則一章共八條,主要規定了本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生產安全事故的分級、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的原則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內容和任務,有關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職責、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作用以及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等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注: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注: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 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類別 死亡人數 (人) 重傷人數 (人) 直接經損 (萬元) 調查 一般 <3 <10 < 1000 縣 較大 3~9 10~ < 50 1000~ < 5000 市 重大 10~29 50~ < 100 5000 ~ <1億 省 特別重大 ≥30 ≥100 ≥1億 國務院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對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 ????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體現了“四不放過”原則 安全生產監管總局:6月份查實四起較大瞞報事故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情況顯示,6月份全國被查實的瞞報較大事故四起,事故共造成22人遇難和下落不明。 四起較大事故(一次遇難3至9人)瞞報中,煤礦事故2起,遇難和下落不明13人;建筑施工事故1起,遇難5人;金屬礦事故1起,遇難4人。 山西運城地區河津市下化鄉陳家嶺村原子溝煤礦6月24日發生透水事故,造成6人遇難、3人下落不明。事故發生后,這個礦未及時上報,經群眾舉報,山西煤礦安監局調查核實。 安監總局數據顯示,一季度全國發生15起事故瞞報,其中12起為煤礦事故瞞報。據安監總局分析,現在國家鼓勵舉報事故,媒體也加強了監督,許多瞞報被舉報出來,反映出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關注。 江蘇昆山康大醫藥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2007年1月13日上午8點23分,江蘇昆山市康大醫藥化工有限公司脫水山梨醇車間溶解反應釜發生爆炸,爆炸強大的沖擊力將數十米外的其他企業的門房玻璃震得粉碎 ,造成7人死亡。然而,昆山有關部門的新聞通稿卻明確寫道:“昨天,我市妥善處理了一起因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生產事故。昨天上午,昆山一化工廠車間發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4人受傷 ,實際上傷者己經死亡。 2006年5月18日晚8時30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地安監部門介紹說有5人被困。但山西省安監局20日認為,此次事故被困人數可能存在瞞報。發生事故時,井下有礦工266人,210人升井,56人被困井下。 事故發生后,礦主隱瞞不報,煤礦主要管理人員生產副礦長、當班調度員和包工頭逃匿。公安機關調查時,礦方又隱瞞實情,謊報人數,轉移家屬,破壞調度室出勤牌,抽逃和轉移帳戶資金,轉移銷毀財務和銷售臺帳,刪除計算機數據資料,企圖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 山西省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搶險人員在搬運排水管。 搶險人員在搬運排水管 處理結果: 先由大同市的區級法院審理,開始判了兩年、三年、緩刑、監外執行??偩趾蜕轿魇≈饕I導交換意見,又立即布置,省、市人民法院啟動了糾錯機制,重新審理,07年春節公布了結果。副鄉長判12年,礦主判16年,還有其他17人被判刑或受到處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注: 1、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既包括不允許他人報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報告事故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也包括為他人報告事故設置障礙等情形,具體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現為強制命令、威逼利誘以及通過事實行為設置障礙等,可以是明示,也可是以暗示或者授意別人進行。 2、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可以是在多個環節。如,事故調查組組成、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事故責任的確定、干涉對責任人員的處理等。 第二章 事故報告 共十條,主要規定了事故報告的主體、事故報告的原則、事故報告的程序、事故報告的時限、事故報告的內容以及事故的補報,接到事故報告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現場保護、公安機關及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等。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注:關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規定。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注:關于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要求的規定。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 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注:本條是關于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內容的規定。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注:本條是關于事故補報的規定。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注:本條是關于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應急搶救工作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以及第七十條第二款均有規定。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注: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保護的規定。 第三章 事故調查 共十三條,是本條例最關鍵的一章,主要規定了事故調查權、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成員具備的資格條件、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事故調查組的權利義務、事故調查的時限和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等。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注: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權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鶕鹿实木唧w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注: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和組成人員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注: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責的規定。 機床作業不準戴手套 氧氣瓶與乙炔瓶混裝 防震圈 瓶帽 安 全 警 示 ?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注: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僅和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 配合事故調查的義務的規定 第四章 事故處理 本章共三條,主要規定了事故批復的主體、批復的時限、事故批復的落實、防范和態度措施的落實及監督、事故處理情況的公布等內容,是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的體現。 ?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注:本條是關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督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對事故單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對有關人員及中介機構的處理、對政府及其有關人員的處分等內容,體現了安全生產的“重典治亂”。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注:本條是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的有關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正常情況下發生事故后的罰款 事故等級 對單位罰款 對負責人罰款 一般事故 10萬-20萬 年收入30% 較大事故 20萬-50萬 年收入40% 重大事故 50萬-200萬 年收入60% 特大事故 200萬-500萬 年收入80%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遼源醫院“12.15”火災事故 這次火災造成死亡40人,傷94人,過火面積5000平方米。 事故責任人員11人被刑事拘留。 事故直接原因:電工違反操作規程。 事故間接原因:院領導安全意識淡??; 施工單位無證施工;電纜質量低劣。 遼源醫院火災事故樹分析 大火 撲救不及 + + 逃生 通道少 噴淋裝 置失效 消防栓 失效 報警 延誤 易燃物 著火源 + 電器 短路 電纜 短路 無證 線路 短路 誤操作 判斷 失誤 無預警 。 。 + 施工 未驗收 質量 不合格 無證 施工 。 停電 。 逃生不及 消防通 道阻塞 斷路器 拒動作 其他 火種 民爆品爆炸 2006年6月16日下午3時04分,安徽馬鞍山市當涂縣安徽省盾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粉狀乳化車間粉乳前工序發生爆炸,14人死亡,2人失蹤,24人受傷。 火災事故 2006年3月26日臺州淑江一羊毛衫廠火災事故6名女工遇難 2006年9月14日凌晨4點29分,湖州市吳興區織里鎮 “福音大廈”發生火災,大廈為連體五層商業店鋪,有10間店面,總面積約2200平方米,樓內有人留宿。最后造成死亡15人,嚴重存在“三合一”現象。 建筑坍塌事故 2006年5月19日晚21時40分左右,沈陽音樂學院大連校區教學樓工程在澆注五層梁板混凝土時發生大面積坍塌事故,作業現場的24名作業人員隨之墜落。造成6人死亡,18人受傷。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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